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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辽源打黑第一案”重审 法官曾受贿只判5年
1:15 AM
新华网长春12月12日电(记者周立权)12月12日下午,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文义等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多项罪名的8名被告人进行重审公开宣判,“黑老大”刘文义被判总和刑期3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刘文义6年前也曾被如此判决,但由于个别法官贪赃枉法,终审竟被改判为5年。如今重审后,他再次领到了20年有期徒刑。

  刘文义一案被称为“辽源打黑第一案”。刘文义等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多项罪名,被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7月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刘文义有期徒刑20年,处罚金30万元,刘文义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由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极少数法官贪赃枉法并错误指示下级法院改判,使该案几经改判,最终2004年12月改判刘文义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5万元。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极少数法官贪赃枉法行为败露,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此案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于2007年10月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撤销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刑事判决,发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随即作出裁定,发回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重审后认为,刘文义以扩大和发展恶势力,扩充经济实力为目的,纠集薛克华、李丙源等人组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为获取经济利益,刘文义组织、领导该组织成员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进行多次有组织的违法活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不断聚敛钱财,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文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采取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犯罪情节严重;刘文义为争夺势力范围,以其为首组织多人持械进行大规模的聚众斗殴,致多人受伤,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刘文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4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总和刑期3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他7名被告人同时被判处20年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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